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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建耀、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市雅丽发家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厦门隆宇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闽民终字第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耀,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耀,董事长。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天敏,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雅丽发家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西林东里9号楼504。
法定代表人周志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厦门隆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林工业区村口厂房386号。
法定代表人黄忠华。
上诉人林建耀、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下称鸿盛公司)、厦门市雅丽发家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下称雅丽发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厦门隆宇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隆宇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建耀、鸿盛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天凯,上诉人雅丽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志原及委托代理人张松亭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隆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郑光远于2001年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组合式钢床”(专利号:ZL01247227.1),该专利于2002年7月1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2004年10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请求向郑光远出具关于01247227.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结论是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2006年2月,郑光远将前述专利权转让给林建耀,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遂变更为林建耀,同年4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人的变更情况予以了公告。之后,林建耀将前述专利独家许可给鸿盛公司进行使用,许可费为人民币225万元整,2007年6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了该许可使用合同并进行备案。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表述如下:一种组合式钢床,其特征在于床柱(1)的侧面或者棱角上有至少两排榫孔(2),横梁(3)和侧梁(4)的两端与榫架(5)连接,榫架(5)上有榫头(6)与床柱(1)中的榫孔(2)配合,床柱(1)由中空型材制成。该专利至今仍在有效期内。
2009年8月7日,厦门大学发布《2009年厦门大学学生公寓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HQJT-2009-04),招标内容为:厦门大学漳州校区360套学生公寓家具,每位套包括单人床、衣柜、电脑桌、公寓椅、床板等。2009年8月24日,厦门大学与本次招标活动中的中标方雅丽发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合同标的物(学生公寓组合家具)每人位套由单人床、衣柜、电脑桌、公寓椅组成。双方同时对组合家具的材质及制作要求做了约定。其中对钢制部分约定如下:(1)钢材采用国家标准钢;(2)柱梁连接装置,采用卡式连接组合。合同签订后,雅丽发公司依约向厦门大学交付了组合家具360套,结算金额为415800元。其中铁架床(含床板)单价为280元,总价100800元。
雅丽发公司与隆宇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签订《采购订单》,由雅丽发公司向隆宇公司采购单人床及学生椅各360张,其中单人床单价为220元,360张合计79,200元。制作标准双方约定按图纸为准,参考样品。双方各自在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公章。其中隆宇公司的落款处还签署了“李加杉”字样。一审庭审中,隆宇公司无法说明李加杉的具体去向及联系方式,对其具体身份亦无证据予以证明。雅丽发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书面字据一份,落款处同样加盖了雅丽发公司、隆宇公司的公章,隆宇公司的盖章处有其法定代表人黄忠华的签名。该字据的最后一行注明:厦大(漳州校区)铁床托运时交费,如产生违约金由余款11428元中扣除。由此可以认定隆宇公司接受雅丽发公司的委托生产、加工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2006年5月,林建耀、鸿盛公司以浙江梦祥家私有限公司在向福建师范大学提供的投标产品样品“学生公寓组合家具”及其“床架”中,使用了其第01247227.1号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为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诉讼期间,林建耀与浙江梦祥家私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林建耀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该公司使用,授权许可生产相关产品的数量为6000位,许可费用为500,800元,授权许可的床位生产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浙江梦祥家私有限公司按约支付了许可使用费后,又认为该许可使用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胁迫签订的,并不服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梦祥家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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