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建耀、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市雅丽发家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厦门隆宇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2)
林建耀、鸿盛公司与雅丽发公司此前就相同的专利发生过专利侵权纠纷。2009年1月1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厦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雅丽发公司在2008年1月集美大学的招标项目中提供的组合式钢床样品及委托其余两被告加工后安装于集美大学使用的铁架床产品侵犯了两原告的第01247227.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判令雅丽发公司与其余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后,林建耀、鸿盛公司及雅丽发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闽民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侵权认定,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参照林建耀、鸿盛公司与浙江梦祥家私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费之一倍,根据侵权产品的数量占该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数量的比例,将原判决的赔偿金额调整为人民币33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其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在原告未对其权利保护范围作出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讼争专利的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都是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以相同或等同的方式再现了讼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讼争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讼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记载,其必要技术特征为:A、一种组合式钢床;B、床柱(1)的侧面或棱角上至少两排榫孔(2);C、横梁(3)和侧梁(4)的两端与榫架(5)连接;D、榫架(5)上有榫头(6)与床柱(1)中的榫孔(2)配合;E、床柱(1)由中空型材制成。
被控侵权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一种组合式钢床;b、床柱的侧面上有且只有一排榫孔;c、横梁的两端与榫架连接,侧梁的两端直接与床柱焊接;d、榫架上有榫头与床柱中的榫孔配合;e、床柱由中空型材构成。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a、d、e与讼争专利构成字面相同,系相同的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b、c与讼争专利的对应技术特征B、C不构成字面相同,系不相同的技术特征。
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组装和拆卸方便,便于储存和运输的组合式钢床”、“本实用新型主要部件由杆件制成,杆件和杆件之间的连接方便、牢固,安装和拆卸快捷,负重后,榫头的连接更牢固,制造容易,成本低廉、美观耐用,拆卸后便于贮存和运输”可知,讼争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B、C中采用横梁和侧梁两端与榫架连接,并通过榫架上的榫头与床柱中的榫孔配合,从而实现横梁、侧梁与床柱活动连接的技术方案,其效果在于拆卸简单,运输便捷。被控侵权产品的横梁与榫架连接,并通过榫架上的榫头与床柱中的榫孔配合,从而实现横梁与床柱的活动连接;而其侧梁以焊接方式直接与床柱连接,从而实现与床柱的固定连接。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b的字面缺少另外一排榫孔这一特征,是由被控侵权产品的侧梁与床柱焊接决定的,被控侵权产品系以焊接的方式吸收、合并了还需具有另外一排榫孔的技术特征,该特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缺少于被控侵权产品中。被控侵权产品的横梁与床柱的连接方式事实上使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同样便于拆卸、运输、组装,其侧梁与床柱焊接的方式与涉案专利采取侧梁与床柱榫接的方式相比,在技术手段上属于简单的替换,都是起连接功能,整个产品的技术效果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没有达到变优或变劣的效果,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了专利文件后,很容易想到以这种简单的替换方式实现专利发明的效果。据此,被控侵权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c中的侧梁和床柱焊接构成对专利技术中侧梁榫接以及床柱上还需具备另外一排榫孔的等同替换,应认定必要技术特征B、C与必要技术特征b、c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林建耀经受让成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鸿盛公司经林建耀许可,成为涉案专利的普通实施被许可人,即涉案专利的利害关系人,两原告均合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现有证据表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在雅丽发公司中标后,委托隆宇公司加工制造的,即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为隆宇公司,销售者为雅丽发公司,两公司在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时存在意思联络,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专利权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雅丽发公司在招标时提供的样品与最终销售的产品一致,其许诺销售行为亦侵犯了两原告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林建耀、鸿盛公司明确表示不向隆宇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故本案的侵权之债由雅丽发公司负担,雅丽发公司可另行向隆宇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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