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建耀、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市雅丽发家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厦门隆宇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5)
综上,上诉人林建耀、鸿盛公司和上诉人雅丽发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对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由上诉人林建耀、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246元,由上诉人厦门市雅丽发家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0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一 龙
代理审判员 陈 茂 和
代理审判员 蔡 伟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丹 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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