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闽民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刚,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家良,该联社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8-29层。
诉讼代表人熊月桥,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青嵩、孙钊,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负责人王迪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辉,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午雄,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祎,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岳池农信社)与被上诉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闽发证券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兴证券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池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万刚、廖家良,被上诉人闽发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青嵩、孙钊,原审第三人中登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辉、陈午雄,原审第三人东兴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池农信社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取回存放在闽发证券公司及第三人中登上海分公司、东兴证券公司处的1999年记账式(8期)国债(证券代码009908),387770手记名实物国债券及法定孳息,合计4000万元(人民币,下同)。闽发证券公司及第三人中登上海分公司、东兴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查明,2006年12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批复同意岳池农信社开业,同时原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岳池信用联社)及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地位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岳池农信社的债权债务。
2000年5月24日,岳池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闽发证券公司)签订《购买国债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岳池信用联社将资金1000万元委托闽发证券公司购买1999年记账式(8期)国债(证券代码009908),并将该笔国债交由闽发证券公司代保管一年。代保管期间,岳池信用联社委托闽发证券公司全权代理该笔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业务,岳池信用联社不承担任何风险。代保管到期日,闽发证券公司保证按该国债票面利率3.3%支付岳池信用联社价差收益33万元,本金1000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闽发证券公司保证期满后,岳池信用联社实际投资收益率达9.8%,其中5.863%即586300元,由闽发证券公司在岳池信用联社委托款到账日一次性支付给联社。
2000年7月20日,岳池信用联社与闽发证券公司签订《购买国债合作协议书》,约定岳池信用联社将资金3000万元委托闽发证券公司购买1999年记账式(8期)国债(证券代码009908),并将该笔国债交由闽发证券公司代保管1年。代保管期间,岳池信用联社委托闽发证券公司全权代理该笔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回购业务,联社不承担任何风险。代保管到期日,闽发证券公司保证按该国债票面利率3.3%支付联社价差收益99万元,本金3000万元。
根据上述协议,岳池信用联社于2000年5月31日、7月26日分别汇款1000万、3000万至闽发证券公司成都代表处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总府支行的账户上。2000年6月3日、7月25日,闽发证券公司分别出具编号为0005126、0005129的《债券代保管凭证》给岳池信用联社,确认保管岳池信用联社持有的票面金额为1000万和3000万元的99国债(8)(证券代码009908),保管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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