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上诉人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东大化纤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闽民终字第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丰泽商城。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向阳、徐建江,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东大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商业城103号。
法定代表人杨宛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伟、张克克,福建伟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华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东大化纤有限公司(下简称东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泉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华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向阳,被上诉人东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伟、张克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东大公司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2月25日签订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将位于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信息产业园区占地面积为20773.4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东大公司,出让总价款为880万元,东大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出让价款等。泉州市财政局于2009年7月15日出具东大公司已付清出让地总价款880万元的票据。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于2009年7月30日出具东大公司已缴交出让地契税326320.2元的税收票据。东大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领取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泉州市人民政府及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8月25日和2009年8月17日。
2009年6月26日,东大公司与新华都公司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东大公司将上述地块使用权转让给新华都公司,转让总价款为1035万元,新华都公司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东大公司支付第一笔转让款725万元,在新华都公司付清第一笔转让款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备齐相关资料共同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东大公司按规定缴纳税费。东大公司将土地交付给新华都公司的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生效后,东大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或拖延履行合同应尽义务超过30个工作日,视为东大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东大公司除应全额退还新华都公司支付的转让款及赔偿新华都公司涉及该项目的其他相关支出,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双方均认可该条约定中“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应尽义务”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义务及交付土地义务;“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0%赔偿经济损失”系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新华都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向东大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转让款725万元。此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新华都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以东大公司拒不履行交付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东大公司返还新华都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72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款1035万元的30%赔偿新华都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计310.5万元。东大公司应诉后答辩称,其于2009年7月8日即向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财政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等全部费用,并申领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东大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才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大公司在与新华都公司签订讼争合同时,没有考虑到办证流程,约定的履行期限太短。东大公司在两个月内领取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是多次催促、努力争取的最快结果。因此,东大公司迟延履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义务,符合合同第19条关于因政府行为造成迟延履行,东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考虑到双方多年合作关系,东大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新华都公司已支付的转让款725万元,但请求驳回新华都公司要求支付违约赔偿的诉讼请求。东大公司并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以讼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依法对违约金数额予以减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讼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东大公司于起诉前已取得讼争土地的使用权证书,故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