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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东大化纤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5)
代理审判员陈曦
代理审判员黄卉靓
二○一○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夏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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