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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厦门潘龙家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亚倍德投资顾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
宣判后,潘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潘龙公司主张其因火灾导致经营场所被烧毁造成3487981.3元经济损失,应负有举证责任,显失公平。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合法,应予纠正。本案中,因亚倍德公司提供的租赁物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导致潘龙公司在火灾中损失,相关证据被烧毁。一审法院无视本案的特殊情况和潘龙公司已尽到力所能及提供证据,却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造成显失公平。且亚倍德公司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租赁物及违规将消防通道出租,造成消防车无法及时灭火,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亚倍德公司应对其所质疑的损失金额进行举证。退一步说,即便潘龙公司举证不能,一审法院也未按潘龙公司的承租面积、家具摆设情况酌情确定损失数额,而是一律驳回,于法于理均说不通。2、亚倍德公司提供的有消防瑕疵的租赁物,且疏于管理才导致潘龙公司损失的发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租赁合同》中虽约定潘龙公司了解情况并自愿承租该房屋,但这仅表示潘龙公司了解所承租店面的具体地点和建筑面积。亚倍德公司对出租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和未经消防验收等在签署租赁合同前是隐瞒的。其次,一审认定:“虽然讼争经营场所未经地方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但潘龙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讼争经营场所主管单位(厦门警备区)疏于监督管理及讼争经营场所缺乏消防设施,且亚倍德公司亦对潘龙公司的损失予以了部分赔偿,潘龙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灾后亚倍德公司仅退还潘龙公司租赁押金144011元,未向潘龙公司赔偿一分钱,其余
80775元系厦门警备区支付的。综上,请求:1、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2、判令亚倍德公司赔偿潘龙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87981.3元;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亚倍德公司承担。
亚倍德公司答辩称:1、潘龙公司认为其在火灾中的损失是亚倍德公司的过错造成,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首先,亚倍德家具广场是否经过消防验收与本次火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次,公安消防机构并未认定亚倍德公司未尽消防安全管理之责或未经消防验收等才造成火灾的发生。且潘龙公司已取得在该场所经营的营业执照,因此,不能认定本案火灾的发生或造成的损失与亚倍德家具广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必然因果关系。再次,潘龙公司主张亚倍德家具广场缺乏消防设施及亚倍德公司疏于管理没有任何依据。且根据《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潘龙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做好消防工作预防火灾等。第四,《租赁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和公安消防机构未能认定起火原因情况,不排除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行为导致火灾的发生,因此,潘龙公司没有理由要求亚倍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潘龙公司要求亚倍德公司应对潘龙公司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完全错误。潘龙公司对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中潘龙公司所提供的损失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
潘龙公司的损失应以公安消防部门的核定为准,其主张经济损失3487981.3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由于公安消防部门未对火灾原因作出认定,因此相关事实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潘龙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4、潘龙公司就同一事件提出二个诉由,即侵权和违约之诉,违反法律规定,对其中的一个诉请应当驳回。综上,潘龙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本院庭审中,潘龙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亚倍德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487981.3元中的60%,即200万元。并提供证据:一、厦门市电视台关于案涉火灾的新闻稿,拟证明1、简易搭盖的亚倍德家具广场从未经过任何消防审批;2、亚倍德公司从事商场经营活动属超范围经营;3、火灾的发生导致上千万元的损失。二、湖里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和金山街道办事处联合发文出具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告》,拟证明在厦门警备区用地上搭建的亚倍德家具广场等建筑均系违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破坏市容环境。三、厦门晚报2007年3月12日的《火灾新闻报道》,拟证明1、亚倍德家具广场受灾面积约1万平方米,损失严重;2、大火系家具广场边的案外人黄宗金承租的消防通道改建而成的商店处(废品收购站)点燃的。四、光盘一片,拟证明1、2米的消防通道因被出租搭盖、违规经营,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过消防通道及时灭火;2、政府协调会视频表明厦门湖里区区长代表政府认为亚倍德公司、便利民公司等皆应承担责任。
亚倍德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新闻报道不是调查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书证,且与事实不符;对证据二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因为该通告是在火灾之后发布的,所针对的不是讼争的租赁场所,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三、四的质证意见同证据一。且光盘内容不完整,讲话的人是否为区长,也不认识。再者政府部门的讲话,不一定站在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考虑。照片所拍的到底是否为消防通道,没有说明,也未标该通道有多大?符合规定的通道标准也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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