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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厦门潘龙家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亚倍德投资顾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3)
另查明,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一审判决书查明的潘龙公司承租的1、3、7号摊位面积1665平方米,实际应为1668平方米,火灾过火面积120000平方米,实际应为12000平方米。
本院认为,2007年3月12日02时许,亚倍德家具广场发生特大火灾,火灾过火面积为12000平方米。《厦门亚倍德家具广场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报告》中记载该次火灾的起火原因不明。本案庭审中潘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且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直接证明亚倍德公司存在合同违约的事实。亚倍德公司将未经消防验收、缺乏消防设施的讼争经营场所出租以及疏于管理等并不必然导致本次的火灾。因此,潘龙公司主张亚倍德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在亚倍德公司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潘龙公司要求亚倍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亦没有法律依据。且潘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损失,潘龙公司要求举证责任倒置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审判决驳回潘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鉴于潘龙公司在二审中改变其诉讼请求,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可依法进行变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厦门潘龙家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2800元,由厦门潘龙家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锦萍
审判员陈萍
代理审判员黄卉靓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夏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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