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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厦门潘龙家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便利民旧货调剂有限公司、黄宗金、厦门警备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闽民终字第2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潘龙家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亚倍德家具广场。
法定代表人:罗志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时坤,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市便利民旧货调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清河花园一楼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宗金,男,汉族,1941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后龙乡诚平村6组。
委托代理人:张瑛,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警备区,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谨皑,司令员。
委托代理人:张继平,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潘龙家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简称潘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便利民旧货调剂有限公司(下简称便利民公司)、黄宗金、厦门警备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志宁、委托代理人林时坤、王晓东,被上诉人便利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燕,黄宗金的委托代理人张英以及厦门警备区的委托代理人张继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4年8月16日,便利民公司向厦门警备区后勤部承租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蔡坑场地,租赁期限从2004年8月16日至2009年6月14日止。2004年5月5日,以便利民公司为出租方与案外人厦门亚倍德投资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亚倍德公司)为承租方签订一份《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便利民公司将地址在厦门市湖里区禾山枋湖东路的场地17000平方米出租给亚倍德公司使用,租赁用途为开办家具市场及货物仓库。租赁期限自2004年6月15日起至2007年6月14日止。2004年9月8日、2006年2月15日,亚倍德公司将家具市场及货物仓库出租给潘龙公司,租赁期限分别为2004年9月8日至2007年6月14日止和2006年2月15日至2007年4月14日止。2005年12月15日,亚倍德公司(出租方)与黄宗金(承租方)签订一份《亚倍德家具广场租赁合同》,约定亚倍德公司将坐落于枋湖东路的亚倍德家具广场1楼4米路面(靠旧货市场)其中2米左右出租给黄宗金,做经营家具及旧货使用。2007年3月12日02时许,亚倍德家具广场发生特大火灾,火灾中烧毁的亚倍德家具广场建筑面积约120000平方米,内有装饰材料和家具商店38家,火灾烧塌了简易的钢结构建筑,内部装饰材料和家具。火灾发生后,经政府协调,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实施《亚倍德家具广场3.12火灾事件租赁押金、3月租金退还和50万元分配方案》,潘龙公司从中分配到224786元。
2007年5月22日,潘龙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亚倍德公司、便利民公司、黄宗金、厦门警备区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487981.3元。2009年7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便利民公司、黄宗金、厦门警备区连带赔偿潘龙公司各项经济损失3487981.3元。
原审诉讼中,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厦门亚倍德家具广场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报告》和火灾现场平面图4张。报告载明火灾原因不明。所附平面图表明亚倍德家具广场一层(6)-(8)轴交(A)-(D)轴部位258平方米为起火部位,该火灾起火点为曾庆州店内靠近林金城处。
诉讼中,潘龙公司提供的其损失3487981.3元的清单、残存票据(其中现存票据载明损失金额为3100858.88元)及证人吴贵安、李秋月、盛晓燕证言。便利民公司、黄宗金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2006年7月28日,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厦门潘龙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厦门潘龙家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即潘龙公司)。
原审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潘龙公司因3.12火灾导致经营场所被烧毁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双方对火灾造成的损害后果和损害后果与厦门警备区、便利民公司、黄宗金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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