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厦门潘龙家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便利民旧货调剂有限公司、黄宗金、厦门警备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3)
厦门警备区答辩称:1、厦门警备区属于军事机关,不属于民事诉讼主体的范畴,故潘龙公司起诉厦门警备区要求赔偿,主体不适格;2、潘龙公司混淆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关系,潘龙公司在向亚倍德公司主张违约之诉后,又向其它人主张侵权赔偿,缺乏相应的依据;3、厦门警备区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潘龙公司认为厦门警备区作为讼争经营场所的主管单位,显然没有任何依据,讼争经营场所是由亚倍德公司管理的,相关的经营管理和消防管理是地方工商部门和消防部门,本案的厦门警备区只是出租场地,只要保障出租的土地的安全,不需保障其它承租人在出租土地上所搭建的建筑物的安全,故厦门警备区对亚倍德家具广场没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潘龙公司主张的损失依据不足,损失应以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赔偿的财产损失核定书为依据,本案潘龙公司未提供合法来源的票据,证明其损失,只是单方陈述。5、潘龙公司本身有重大过错,潘龙公司明知没有消防审批仍继续经营多年,也应承担损失责任。
本院庭审中,潘龙公司提供证据:一、厦门市电视台关于案涉火灾的新闻稿,拟证明1、简易搭盖的亚倍德家具广场从未经过任何消防审批;2、案外人亚倍德公司从事商场经营活动属超范围经营;3、火灾的发生导致上千万元的损失。二、湖里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和金山街道办事处联合发文出具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告》,拟证明在厦门警备区用地上搭建的亚倍德家具广场等建筑均系违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破坏市容环境。三、厦门晚报2007年3月12日的《火灾新闻报道》,拟证明1、亚倍德家具广场受灾面积约1万平方米,损失严重;2、大火系家具广场边的黄宗金承租的消防通道改建而成的商店处(废品收购站)点燃的。四、光盘一片,拟证明1、2米的消防通道因被出租搭盖、违规经营,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过消防通道及时灭火;2、政府协调会视频表明厦门湖里区区长代表政府认为三被上诉人皆应承担责任。
便利民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和证据二是新闻稿、通告,真实性不清楚,且该证据与便利民公司无关。对证据三新闻报道的关于火灾面积没有异议,但该报道中起火点为“废品回收站”,与消防报告起火点不一致。
黄宗金质证认为:证据一、三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两份证据与黄宗金无关联性,新闻稿件的证明力也不能对抗消防报告。对证据二通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通告与本案财产损害没有任何关联。且通告是在2007年6月发布,是火灾发生后三个月,不能证明火灾前的情况。
厦门警备区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新闻报道只是传来证据,最终的损失要以专门权威机构的认定为准。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通告主体不是厦门警备区,是针对临时建设业主、各经营户,潘龙公司把管理义务无限扩大。
对证据四厦门警备区、便利民公司、黄宗金均认为与他们没有关联性。
另查明,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一审判决书查明的潘龙公司承租的1、3、7号摊位面积1665平方米,实际应为1668平方米,火灾过火面积120000平方米,实际应为12000平方米。
本院认为,2007年3月12日02时许,亚倍德家具广场发生特大火灾,火灾过火面积为12000平方米。根据《厦门亚倍德家具广场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报告》,该次火灾的起火原因不明,潘龙公司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厦门警备区、便利民公司、黄宗金的行为与起火存在因果关系,且潘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损失。因此,潘龙公司主张厦门警备区、便利民公司、黄宗金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并连带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潘龙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审判决驳回潘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鉴于潘龙公司在二审中改变其诉讼请求,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可依法进行变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厦门潘龙家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诉讼费各18120元,由厦门潘龙家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锦萍
审判员陈萍
代理审判员黄卉靓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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