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玉波、熊连林、周松强犯抢劫罪、被告人王加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468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玉波,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原审被告人熊连林,男,1983年4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原审被告人周松强,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原审被告人王加军,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玉波、熊连林、周松强犯抢劫罪、被告人王加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玉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9年3月11日12时许,同案人陈杨平(已判刑)在浙江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郑宅村洞桥巷4-5号网吧二楼上网时,见被害人吴
××随身携带巨额现金,遂找到同在网吧玩游戏的同案人冯兵富(已判刑)和“小东”(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冯兵富即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周玉波和同案人黄波(已判刑)、“王飞”(另案处理)到郑宅村菜市场碰头。周玉波等人在陈杨平指认吴
××后再次到菜市场商议,随后由陈杨平、冯兵富、“小东”负责望风,周玉波和黄波、“王飞”持刀进入网吧,“王飞”持刀砍伤吴
××,周玉波和黄波搜身抢走吴身上的人民币7900元,尔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吴
××陈述,2009年3月11下午2时许,他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郑宅村洞桥巷4-5号网吧上网时,三名男子冲进来,一名男子持刀架在他颈部,另二名男子从他裤袋里搜走现金9600元,他用手捂住裤袋时被三名男子拳打脚踢,右手背被划了二刀。
2、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龙公物鉴伤[2009]4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吴
××的伤情程度为未达到轻伤程度。
3、同案人陈杨平供述,2009年3月11日,他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郑宅村洞桥巷4-5号网吧二楼上网时,发现吴
××携带大量现金,就下楼告诉冯兵富,冯即招集周玉波、黄波、“王飞”等人到菜市场会合,冯将砍刀交给周玉波等人,他和冯兵富等人在外望风,黄波、周玉波、“王飞”三人进入网吧抢劫,共劫得7300元,周玉波、黄波、王飞分得3300元。陈杨平辨认案发现场,辨认确认周玉波、黄波、冯兵富系抢劫同案人。
4、同案人冯兵富供述,2009年3月11日,他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郑宅村洞桥巷4-5号网吧一楼上网时,陈杨平发现吴
××携带大量现金,就下楼告诉他,他即招集周玉波、黄波、“王飞”等人到菜市场会合并提供刀具,他和陈杨平等人在外望风,黄波、周玉波、“王飞”三人进入网吧抢劫,听周玉波讲抢得7900元。冯兵富辨认案发现场,辨认确认周玉波、黄波系抢劫同案人。
5、同案人黄波供述,2009年3月11日,周玉波招集他和“王飞”去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郑宅村洞桥巷4-5号网吧抢劫,其他人望风,“王飞”持刀,他捂被害人的嘴,周玉波从被害人口袋里掏出几千块钱后逃离现场,他、周玉波、“王飞”各分得1000元。黄波辨认了案发现场。
6、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温龙刑初字第949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上述犯罪事实及同案人陈杨平、冯兵富、黄波被判刑的情况。
(二)2009年11月8日9时许,被告人周玉波、熊连林伙同王强(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由熊连林从晋江市永和镇英敦村联盛超市外雇乘被害人李×育的摩托车到晋江市内坑镇黄塘村米粉厂边土路,伙同在该处埋伏的周玉波和王强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抢走李×育的闽C-6PT86黑色豪爵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5803元)、泉灵通一部。后将摩托车销赃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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