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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傅寿源等人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复字第56号
被告人傅寿源,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1983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5年3月刑满释放;1986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月29日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0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寿源等人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一案,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傅寿源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同案人一并作出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一、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部分
1、自2008年10月开始,被告人傅寿源雇请严善钦(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上杭县白砂镇孟东科、大坪岗制造单质炸药太安,再由严善钦组织人员在其家中、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漳平电厂龙岩分厂原锅炉房等地将太安炸药进一步加工,制造成太安混合炸药。2009年3月,傅寿源雇请刘广生(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先后在上杭县白砂镇军桥村银坑、龙岩市新罗区旗排山生产单质炸药太安,安排严善钦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漳平电厂龙岩分厂原锅炉房、新罗区南城南环路福建省麒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验楼等地将刘广生处生产的单质炸药太安制造成太安混合炸药。2008年底至2009年4月间,傅寿源共组织他人非法制造太安混合炸药15624千克,并予以销售。
2009年4月8日,被告人傅寿源雇请谢×发、何×秀(另案处理)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南石村林×建养鸡场生产单质炸药太安,同月10日,该养鸡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单质炸药太安184.5千克。同月12日,被告人傅寿源指使郑权(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将龙岩市新罗区旗排山的生产炸药的设备、原料及部分炸药转移到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漳平电厂龙岩分厂原锅炉房、新罗区南城南环路福建省麒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验楼等处,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单质炸药太安1041.5千克、太安混合炸药394千克及生产炸药的原材料。
2、被告人傅寿源在上述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即潜逃。潜逃期间,傅寿源仍不思悔改,再次筹划非法制造炸药,并先后购买了机器设备及原材料。2009年7月初,傅寿源雇请同案人巫如庭负责组织人员在巫×春的位于上杭县茶地乡下科村的养猪场生产单质炸药太安,雇请同案人罗丁清组织人员在罗的位于上杭县溪口乡大洋坝村的老房子将巫如庭处生产的单质炸药太安制造成太安混合炸药。至2009年7月底,傅寿源共组织生产太安混合炸药4224千克,并予以销售。
2009年7月27日下午2时许,上杭县茶地乡下科村巫×春猪场制造炸药地点发生爆炸,部分猪舍及生猪被炸毁。公安机关从现场扣押单质炸药太安1200千克。
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部分
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傅寿源先后三次向江西省萍乡市的黄长炳(已判刑)购买制式工业火雷管,其中:2008年11月的一天,傅寿源到江西省上栗县土地局附近向黄长炳购买雷管1500枚;2009年4月的一天,傅寿源到江西省萍乡市高速公路附近向黄长炳购买雷管21000枚;2009年7月18日,傅寿源指使同案人张世权、罗东生到江西省萍乡市高速路口向黄长炳非法购买雷管20000枚。
2009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傅寿源租赁的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村马×出租店面内查获雷管1818枚、导爆索329米、导火索23183米。
三、非法持有枪支部分
2009年8月4日晚11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长汀县古城高速公路出口抓获被告人傅寿源时,从傅乘坐的闽F2268C小车后排车垫下提取并扣押了自制手枪一把、子弹10发、弹夹一个。经鉴定,该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子弹为制式枪弹。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南石村林×建养鸡场、新罗区南城南环路福建省麒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验楼、上杭县茶地乡下科村巫×春猪场、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村马×出租店面内等处扣押的单质炸药太安、太安混合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傅寿源处扣押的自制手枪等物证,上述物证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公安机关向严善钦、罗丁清扣押的其二人记录所生产的爆炸物数量的记帐单、笔记本,证人傅×彪、谢×发、何×秀、傅×辉、杨×飞、巫×春、朱×洪、杨×旺、严×钦、刘×生、郑×等人证言,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销毁物品记录,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上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巫如庭、张世权、罗东生、罗丁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傅寿源亦供认。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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