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被告人傅寿源等人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一案(4)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