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德杯、唐宏斌、郑进树、胡伟犯抢劫罪一案(2)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诺基亚2110手机和出租车的价值。
(3)陈德杯供述,2008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其与胡伟、唐宏斌、郑进树到莆田“五十米路”附近雇一部的士去涵江梧塘,到梧塘附近路段时,他们用手卡住司机的脖子、拳击头部,并将其拉到后排殴打,抢走400余元钱和一部手机,后唐宏斌开车将车开到涵江国欢附近叫司机下车,他们将出租车开到没人的地方扔掉,抢来的钱平分,手机被唐宏斌拿走。
唐宏斌、郑进树、胡伟对本起抢劫事实供认不讳。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陈德杯、唐宏斌、郑进树、胡伟对作案地点的指认情况。
2、2008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陈德杯、唐宏斌、胡伟、原审被告人郑进树窜到涵江区人民政府门前,骗雇车牌号为闽BT02XX的出租车到梧塘阳光鞋厂附近,采取上述手段抢走被害人严X斌三星牌手机一部(无法估价)、人民币300多元及出租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0元),赃款平分,唐宏斌分得手机。
认定依据:
(1)被害人严X斌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9月28日0时40分许,其在涵江区政府前载四个男青年到梧塘阳光鞋厂附近,被他们抢走人民币300多元,一部三星牌手机和出租车一辆的事实;经照片辨认,确认陈德杯、唐宏斌、郑进树、胡伟系抢劫案犯。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出租车价值。
(3)陈德杯供述,上次做案后第二天凌晨,其与胡伟、唐宏斌、郑进树在涵江大帝国酒吧门前雇一辆的士到梧塘附近阳光鞋厂旁时,他们用手挟住司机的脖子把司机拉到后排殴打,抢走300多元钱和一部手机,唐宏斌把车开到涵江一个僻静地方,把司机推下车,唐宏斌把车开到别的地方扔掉,抢到的手机被唐宏斌拿走,钱平分。
唐宏斌、郑进树、胡伟对上述抢劫事实供认不讳。
(4)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证实陈德杯、唐宏斌、郑进树、胡伟对作案地点的指认情况。
3、2008年10月4日凌晨零时许,上诉人陈德杯、唐宏斌、原审被告人郑进树伙同同案人王昌国窜到莆田农贸市场附近,骗雇车牌号为闽BT06XX的出租车到梧塘新荔丰鞋厂附近,采取上述手段抢走被害人陈X锋诺基亚263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12元)、人民币300多元及出租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721元),赃款平分,陈德杯分得手机。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陈X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10月3日晚12时许,其在莆田农贸市场门口载四个男青年到梧塘新荔丰附近时,被他们抢走人民币330元、一部诺基亚手机及出租车一辆的事实;经照片辨认,确认陈德杯、唐宏斌、郑进树系其中的三名抢劫案犯。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的诺基亚手机和出租车的价值。
(3)陈德杯供述,2008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其与唐宏斌、郑进树、王昌国在莆田农贸市场附近雇一部的士到涵江梧塘时,其卡住司机脖子并打司机头部,其他人将司机拉到后排殴打,抢走司机300多元钱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唐宏斌将车开到荔涵大道把司机扔下,后他们将的士开到没人的地方扔掉,账款平分,手机被其拿走销赃。
唐宏斌、郑进树对上述抢劫事实供认不讳。
(4)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证实陈德杯、唐宏斌、郑进树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4、2008年10月6日凌晨零时许,上诉人陈德杯、唐宏斌、原审被告人郑进树伙同同案人王昌国窜到荔城区黄石镇,骗雇车牌号为闽BT10XX的出租车到新度下坂村附近,采取上述手段抢走被害人郭X金诺基亚165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5元)、人民币300多元及出租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0元),赃款平分,唐宏斌分得手机。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郭X金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10月6日凌晨零时许,其在荔城区黄石镇载四个男青年到新度镇下坂村附近时,被他们抢走人民币300多元,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辆出租车的事实。经照片辨认,确认陈德杯、郑进树系参与抢劫的案犯。
(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诺基亚手机和出租车的价值。
(3)陈德杯供述,2008年10月初一天凌晨,其与唐宏斌、郑进树、王昌国四人在黄石镇雇一部的士到新度下坂村,他们拳击司机头部、身体,抢走司机300多元钱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并把司机拉到车后排控制,由唐宏斌将车开到涵江新涵大街与荔涵大道交接处附近,叫司机下车,他们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并由唐宏斌将出租车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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