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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青春、郭永林、李检才、蒋成扬、刘国进、周海波、陈检文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玉、郭某升、陈某香、王某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闽刑终字第530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青春,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永林,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2003年7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2007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检才,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成扬,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许江宁、叶奶录,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进,男,1984年8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海波,男,1977年7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林锋、林贤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检文,绰号“胖子”,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6日被逮捕。
上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青春、郭永林、李检才、蒋成扬、刘国进、周海波、陈检文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玉、郭某升、陈某香、王某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没有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郭青春、郭永林、蒋成扬、刘国进、周海波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郭青春、郭永林及郭祖亮(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郭某金等人素有积怨。2009年6月13日下午,郭青春、郭永林、陈检文及郭祖亮、“波波”(另案处理)等人在陈家海(另案处理)家吃饭、喝酒。席间,被告人郭青春和郭祖亮打电话挑衅郭某金,双方在电话中激烈争吵,矛盾进一步激化。后郭青春、郭永林有事先行离开,离开时,郭青春表示当晚如有打架要通知他。后其余人员继续喝酒。其间,陈检文还叫来被告人李检才一起喝酒。席间,“波波”、郭祖亮又多次通过电话与郭某金发生争吵,并相约当晚到郭某金工作的福州市鼓楼区榕城商贸中心停车场进行械斗,李检才、陈检文等人均积极响应。后众人一起到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公交车站附近汇合。次日凌晨0时许,郭祖亮、陈家海还打电话叫郭青春、郭永林到排尾公交车站汇合准备打架,郭青春表示要多叫人手,多准备工具。后郭青春从“枸杞”(另案处理)处借来7把砍刀,郭永林也打电话指使被告人蒋成扬带刀前来帮忙。蒋即携带1把砍刀,并与被告人刘国进一同去找被告人周海波借刀。周海波明知蒋成扬、刘国进等人借刀用于斗殴,仍主动与其朋友“小俊”(另案处理)联系,帮助蒋成扬、刘国进从“小俊”处借到3把砍刀。凌晨1时许,蒋成扬、刘国进携带4把砍刀与郭青春、郭永林汇合,后四人携带11把砍刀一起坐出租车赶到排尾路公交车站附近集合点。凌晨2时许,郭青春、郭永林、李检才、蒋成扬、刘国进、陈检文及郭祖亮、陈家海、“波波”等十余人携带砍刀、硝酸、镀锌管等工具,分乘六部摩托车窜到榕城商贸中心。下车后,郭祖亮一手持砍刀一手提一桶硝酸,带头冲入榕城商贸中心地下停车场,其余人员每人持一把砍刀紧随其后。见郭某金只身在场,郭祖亮即将硝酸泼向郭某金,随后郭青春、郭永林、李检才及郭祖亮、陈家海、“波波”等人持刀围追砍打郭某金,郭某金被乱刀砍倒在地,因失血过多当场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金系被锐器砍切全身多部位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09年6月15日,陈检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李检才、刘国进、蒋成扬、周海波、郭永林、郭青春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砍刀7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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