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青春、郭永林、李检才、蒋成扬、刘国进、周海波、陈检文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玉、郭某升、陈某香、王某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6)
26、被告人陈检文供述及辨认笔录:案发前一天18时许,他到陈家海住处喝酒,期间,郭祖亮、“波波”、郭青春等人有说前两三天,郭青春、郭祖亮等人在外面打架,郭祖亮吃亏的事情。后郭青春等几人先走,走的时候郭青春还对大家说如果要打架就叫其。后他还打电话叫李检才、刘建林一起过来喝酒。席间,郭祖亮和陈家海因给陈家海介绍工作的事情离开了一会儿,后“波波”接了几个电话,可能就是当天后半夜被砍死的那名男子打过来的。不一会儿,郭祖亮和陈家海回来了,当时,那名男子又打来电话,“波波”在电话里和对方对骂起来,郭祖亮也从”波波”手中拿过手机和对方对骂,并在电话中约好当晚要和对方打架。打完电话后,他听郭祖亮和“波波”说:“这个家伙太硬,要搞他,搞死他!”他们听后也都很生气,都说要一起过去帮忙。这时陈家海说人手不够,手上也没有东西,并说要搞些工具过来。于是郭祖亮和“波波”出去搞了一桶硝酸过来,陈家海并打电话叫郭青春等人过来,一起到排尾公交车站附近汇合。约过了半个小时,郭青春带了六、七个他不认识的男子过来,郭青春还拿了一个黑色的布袋,里面装了十几把刀,后他们每人分了一把刀,有的是砍刀,有的是较长的弯刀,他拿了一把带黑色皮套的大砍刀。当时是深夜12点左右,他和“波波”、郭祖亮、陈家海、李检才、郭青春以及郭青春叫来的六、七名男子一共十余人分乘七辆摩托车到约好打架的那个停车场。一下车,郭祖亮就带着大家往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库冲,在地下停车库里有名30多岁的男子坐在一张桌子旁边凳子上,郭祖亮跑到桌子附近时就往那名男子身上泼硝酸。那名男子大喊“救命”,郭青春、“波波”就跟上去用刀去砍那名男子,郭祖亮等人也都上去砍,当时人多又杂,他一直想挤上去砍对方,但没有砍到对方。被砍的那名男子拼命往车库外跑,在车库出口的通道上这名男子被李检才追上去砍了一刀后继续跑,在出口处被追上砍倒在地。他看到陈家海、郭青春、郭祖亮、“波波”及他不认识的一起过来的几个男子持刀围着那名男子砍。当他跑到被砍男子的身边时,他们这边的人已经开始往回跑,于是他也赶紧跟着往外跑,并乘上等候的“摩的”逃离现场,当时他看见被砍打的那名男子浑身是血躺在地上不能动弹。跑回排尾汽车站汇合后,郭青春等人把每个人手上的刀都收回去,然后各自离开。陈检文并辨认了作案地点、被害人郭小金、被告人郭青春、李检才以及与其作案时使用的刀具形状一致的砍刀。
原判认为,被告人郭青春、郭永林、李检才为报复泄愤,结伙持械斗殴,肆意持刀砍杀被害人郭某金,并致其死亡,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成扬、刘国进、陈检文结伙积极参与持械斗殴,被告人周海波明知他人欲聚众械斗,仍积极帮助提供斗殴所用的刀具,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郭永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检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成扬、周海波、陈检文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郭青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郭永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李检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刘国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被告人蒋成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被告人周海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被告人陈检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刀具七把,予以没收。九、被告人郭青春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玉、郭某升、陈某香、王某朵38030.92元人民币,被告人郭永林、李检才各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玉、郭某升、陈某香、王某朵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蒋成扬、刘国进、周海波、陈检文各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玉、郭某升、陈某香、王某朵2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蒋成扬已缴纳1万元人民币赔偿款,被告人周海波已缴纳2万元人民币赔偿款,被告人陈检文已缴纳2万元人民币赔偿款。)十、被告人郭青春、郭永林、李检才、蒋成扬、刘国进、周海波、陈检文并应对附带民事赔偿总额178030.92元人民币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青春上诉理由:其不是主犯,亦非组织者,属于被纠集参与作案,与被害人郭某金无怨无仇。其只砍被害人左后脚跟一刀,被害人身上的致命伤不是其造成的,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郭永林上诉理由:其受陈家海纠集参与作案,与被害人郭某金没有恩怨。案发时其持钢管,没有殴打被害人。请求按事实判决。
上诉人李检才上诉理由:其除了原审被告人陈检文外不认识其他上诉人和被害人,案发前受陈检文纠集,出于老乡人情关系不便推托。案发时其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用刀砍了被害人非致命部位背部,在本案中处次要和从属的地位,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不应承担被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情节,属初犯、偶犯,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