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被告人苟川、王心贵犯抢劫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闽刑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苟川,绰号“川娃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昌县龙岗乡佛尔村2社。2000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02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0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6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从莆田监狱转至福清市看守所羁押。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心贵,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平昌县高峰乡新农村6社,暂住:福清市龙山街道玉塘村。2006年6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释放,2010年5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苟川、王心贵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苟川、王心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5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苟川、王心贵伙同“冰娃子”(另案处理)蒙面持刀闯入福清市海口镇东峤村南山寺被害人王某焰家中,对看家的被害人陈某茂进行捆绑、蒙住双眼,并实施殴打,抢走陈某茂人民币1300元和摩托罗拉E360手机一部。随后,三人将搜寻到的保险柜从二楼摔到一楼,强行砸开保险柜,劫走王某焰存放在保险柜内的人民币150000元、美元200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茂的损伤属轻微伤,被抢的摩托罗拉E360手机价值人民币689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焰陈述,证实他常年不在家,由他女婿陈某茂看家,案发当日他存放在家里保险柜的人民币22万元,美元2000余元以及他女婿的一部手机被抢。保险柜内人民币22万元,其中20万元是他2004年底从银行取后放入,2万元是他外甥陈某还他的。
2、被害人陈某茂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凌晨2时许,他在福清市海口镇东峤村南山自然村他岳父王某焰家中看家,听到屋里有动静,便起床查看,刚走到二楼卧室门口,有三名蒙面人冲过来将他捆绑用布堵塞他的嘴,还持刀威胁并用衬衣蒙住他的头,然后到处翻动寻找财物。那几人在三楼发现了保险柜,逼他说出密码。他称不知道,那几人就殴打他。其间,他有听到移动果盘和吃水果的声音。之后,那几人将保险柜从二楼摔到一楼,摔了三次才将保险柜摔开,将保险柜财物洗劫一空后,逃离现场。他身上的300元和放在床垫下的1000元及一部摩托罗拉E360手机也被抢走。事后,他询问其岳父王某焰保险柜里财物情况,王某焰说有人民币15万元、美元2000元。过一段时间,王某焰又说人民币是22万元,并要他去派出所说明情况。
3、证人陈某(王某焰外甥)证言,证实2005年2月6日,他在福清老家一楼大厅还给王某焰人民币3万元,王某焰就顺手放到二楼房间保险柜里。
4、证人陈某清(南山寺管理员)证言,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他听到王某焰家陈某茂的呼救声,在其他香客的帮助下,他翻墙进入王某焰家,发现王某焰家一楼大厅东西散落一地,陈某茂被捆绑倒在二楼。他帮陈某茂松绑后,才知道遭抢劫了。他便报了警。
5、证人王某证言,2005年5月21日至22日间,她在南山寺排练演戏。5月21日下午3时许,她在南山大王路口,看见有三名男青年骑一辆摩托车往南山寺方向行驶,其中一名染金黄色头发的男青年还与她搭讪,她没有答理。
6、证人唐某梅证言,2005年5月底的一天,她到潘某(指潘某菊)暂住处,潘将一部摩托罗拉E360型手机以350元卖给她。当时,她问潘某手机的来源,潘说是其老公王心贵外面弄来的,她想该手机可能是王心贵偷或者抢来的,但为图便宜,她便买了。
7、证人潘某菊(绰号“潘某”)证言,2005年5月底的一天,唐某梅和其男友到她暂住处,她将一部摩托罗拉E360型手机以350元卖给唐某梅。
8、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所在位置、中心现场状况以及在现场提取到吃剩的水果、螺丝刀等物证情况。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