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鲁商终字第86号(2)
马刚、李为国为证明落款时间为2006年8月10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提供了东方药业公司2006年8月10日的两份股东会决议,欲证明东方药业公司工会已放弃了股权受让的优先权。对该股东会决议,深圳朔昌公司主张是伪造的,其法定代表人王宏宁没有来过济南,深圳朔昌公司既没有参加股东会,也没有说要退出股东会,深圳朔昌公司的公章和东方药业公司工会的公章是邓光平盗盖的,东方药业公司的公章就在邓光平手中,由他自己使用,该股东会决议与本案诉争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没有关联性。刘兆瑞主张上述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形成的。邓光平称上述股东会决议是自己起草的,内容是虚假的,日期是在工商变更登记时填上的,深圳朔昌公司的公章是马刚安排其加盖的,东方药业公司工会的公章是邓光平到工会处说有个材料需要盖章盖上的,东方药业公司工会不知道内容,东方药业公司的公章是在工商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时盖上的。东方药业公司同意深圳朔昌公司和刘兆瑞、邓光平的质证意见。马刚、李为国还提供了东方药业公司的章程、东方药业公司2006年8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东方药业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欲证明新的股东重新通过了公司章程,股权转让是按照公司章程办理的,邓光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此,深圳朔昌公司主张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工商登记变更是马刚授意邓光平办理的;刘兆瑞主张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邓光平到工商局变更工商登记的依据是伪造的;邓光平主张东方药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马刚安排其起草的,内容是伪造的;东方药业公司同意深圳朔昌公司、刘兆瑞和邓光平的质证意见。
深圳朔昌公司请求刘兆瑞、马刚、李为国、邓光平赔偿损失150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刘兆瑞、邓光平及东方药业公司对此无异议,马刚、李为国对此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公司转让其对外持有的股权是关涉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事项,根据我国《公司法》及深圳朔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得由股东会会议决定。2006年7月25日的《深圳市朔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以伪造为由认定为无效,可见深圳朔昌公司并没有形成将其持有的东方药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马刚、李为国、邓光平的股东会决议。从2006年8月10日《股权转让协议书》来看,其主要是落实前述已被确认无效的股东会决议的一种结果,对该股权转让协议书,深圳朔昌公司、刘兆瑞和邓光平均主张不是深圳朔昌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马刚、李为国也认可深圳朔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宏宁没有参加协议签订,协议中王宏宁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由当事人的陈述可见深圳朔昌公司没有参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虽然马刚、李为国提供了东方药业公司的有关股东会决议及章程等证据材料,但其不足以证明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意,故对2006年8月10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不予认定。深圳朔昌公司请求刘兆瑞、马刚、李为国、邓光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0万元,但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马刚、李为国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深圳朔昌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落款时间为2006年8月10日,转让方加盖有深圳朔昌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处署名王宏宁,受让方分别署名为马刚、李为国、邓光平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二、驳回深圳朔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455元,由马刚、李为国、邓光平负担99240元,由深圳朔昌公司负担11215元。
马刚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未查明深圳朔昌公司取得东方药业公司国有股权违法性的事实,深圳朔昌公司不应成为国有股改制的主体。国有股权股转让应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本案中济南市国资委批准的整合重组东方药业公司及东方药业公司国有股权受让人是沈阳北泰,深圳朔昌公司受让国有股未经过济南市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其受让国有股权没有法律依据。深圳朔昌公司、沈阳北泰恶意串通,在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中虚构双方存在控股关系,规避济南市国资委对国有股权受让主体的审批,深圳朔昌公司受让国有股权无效。二、马刚受让东方药业公司股权符合公司法规定,合法有效。1、马刚受让深圳朔昌公司持有的东方药业公司38.4%股权,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对公司章程作了相应修改,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马刚没有参与深圳朔昌公司受让东方药业公司国有股权的过程,也没有参加深圳朔昌公司内部股东会议决议伪造的事实,其取得股权是善意的、合法的。2、深圳朔昌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不是王宏宁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刘兆瑞作为深圳朔昌公司的执行董事,与马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加盖公章的行为,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由深圳朔昌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以王宏宁在协议中签字与否而判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是深圳朔昌公司的真实意思。3、深圳朔昌公司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股东行为,是否无效马刚对此不知,不能够因该决议无效,而得出股权转让协议必然无效的结论。三、马刚、刘兆瑞涉嫌犯罪被指其二人侵犯了东方药业公司财产权,而其身份既是东方药业公司股东,又是东方药业公司实际经营者。其二人是否是股东恰是本案查明的事实,该事实直接与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相互影响,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四、东方药业公司和深圳朔昌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没有经过合法授权,诉讼主体不适格。目前东方药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是刘兆瑞,而刘兆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已被槐荫区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刘兆瑞以东方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不合法,本案东方药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吊销执照的法人应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参加诉讼活动,本案中深圳朔昌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么王宏宁代表参加诉讼,要么深圳朔昌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委托代理人,否则该代理人未经授权,诉讼主体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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