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鲁商终字第86号(3)
被上诉深圳朔昌公司辩称:一、马刚、李为国、邓光平共同伪造了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且伪造内容完全一致,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二、深圳朔昌公司持有的股权合法有效,是济南市国资委转让给沈阳北泰和深圳朔昌公司的。三、关于中止审理问题,本案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而马刚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事实,本案无中止审理的理由。
原审被告刘兆瑞陈述称:一、马刚等人通过伪造关联文件,非法取得东方药业公司股权,该行为非法、无效。2003年沈阳北泰与济南市市政府就东方药业公司改制重组一事委托马刚担任共管小组的成员及主要负责人,马刚清楚的知道沈阳北泰是东方药业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改制完成后,刘兆瑞与沈阳北泰达成协议将东方药业公司承包给刘兆瑞经营管理。2006年3月和8月,刘兆瑞因病一直在家休养,这期间公司交由马刚代为经营管理。马刚在沈阳北泰、深圳朔昌公司和刘兆瑞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邓光平同时伪造了深圳朔昌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擅自将股权转让至马刚、李为国、邓光平三人名下。二、一审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05年4月6日深圳朔昌公司免去了刘兆瑞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任命王宏宁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马刚上诉称执行董事刘兆瑞携带深圳朔昌公司公章赴济南协商股权转让事宜,与事实不符。2006年年初因办理东方药业公司年检需要,刘兆瑞将深圳朔昌公司公章带到济南,交给邓光平保管,并告知邓光平此公章只能作年检使用。马刚利用公章在邓光平手中的便利,指使其与李为国伪造了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至于马刚主张的深圳朔昌公司成立后业务发展情况与本案无关。
原审被告邓光平陈述称:一、马刚在上诉状称其对深圳朔昌公司股东会决议的作出不知情,该说法错误,本案所涉股权的转让全部是马刚安排邓光平办理的,是在马刚的法律顾问于升龙的指导下起草的。二、马刚在上诉状中称“执行董事刘兆瑞携带深圳朔昌公司公章赴济南找马刚,同意将公司持有的东方药业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马刚,刘兆瑞的行为符合公司正常经营的职务行为”,这一说法是虚假的,刘兆瑞当时已不是深圳朔昌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所有股权转让事宜刘兆瑞均不知情,都是在马刚指使和安排下办理的。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公正、实事求是。
原审第三人东方药业公司陈述称:一、原审判决尊重事实真相,适用法律正确,东方药业公司党委、工会委员会及全体职工坚持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马刚在等人为实现个人非法利益,在东方药业公司挂名股东深圳朔昌公司及实际股东沈阳北泰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深圳朔昌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并伪造了东方药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严重侵害了股东及东方药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理应无效。二、马刚是东方药业公司改制时沈阳北泰委派的共管小组成员及主要负责人,后经沈阳北泰委派担任东方药业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刚明知沈阳北泰是东方药业公司实际股东的情况下,仍通过伪造一系列关联文件,将股权从深圳朔昌公司变更到其个人名下,其行为非法、无效。现马刚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已被刑事逮捕并审理,东方药业公司现在市、区两级政府工作组的主持下,在沈阳北泰的领导下,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原审被告李为国既未做出陈述,也未参加本案二审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11月27日,济南市化学医药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泰签署整合重组东方药业公司意向协议书。2003年11月28日,济南市化学医药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成立整合重组东方药业集团共管小组的通知,马刚是共管小组成员之一。2004年12月17日,沈阳北泰做出任命马刚为东方药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决定。2005年1月10日,沈阳北泰与深圳朔昌公司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沈阳北泰将受让股权办理到深圳朔昌公司名下,并由其全面行使对东方药业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深圳朔昌公司只是挂名股东,不行使对东方药业公司的实际管理权。2005年2月26日,东方药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济南市国资委同意将其持有的东方药业公司的78.8%国有股权转让给深圳朔昌公司,济南市国资委在股东会决议上盖章。同日济南市国资委与沈阳北泰、深圳朔昌公司共同签订了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深圳朔昌公司是沈阳北泰的控股子公司,其全部受让济南市国资委出让的股权,并与沈阳北泰共同承担与济南市国资委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2005年12月,东方药业公司的股东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东方药业公司工会委员会变更为深圳朔昌公司和东方药业公司工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马刚。
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应否中止审理;(二)东方药业公司、深圳朔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是否适格;(三)深圳朔昌公司与马刚、李为国、邓光平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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