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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鲁商终字第86号(5)
从以上可以看出,本案股权转让未经深圳朔昌公司协商同意,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马刚是知晓的,所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马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庆林
代理审判员 马向伟
代理审判员 王爱华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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