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川刑复字第63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川刑复字第635号
被告人吴显腾,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文盲,农民,住威远县黄荆沟镇凤凰村9组14号。199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显腾、蒋健、杨桂东、朱高强、吴正勇、毛平、杨焙棋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7月14日以 (2010)内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显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蒋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认定被告人杨桂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认定被告人朱高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认定被告人吴正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认定被告人毛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认定被告人杨焙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9年9月16日晚,朱高强邀约毛平、吴正勇、杨桂东(均已判刑)、滕正松(在逃)及阴红梅、杨成、黄余琴等人到威远县连界镇“星空俱乐部”唱歌,滕正松、杨桂东、毛平又叫来被告人吴显腾和魏华松(男,本案被害人,殁年30岁)、蒋健、杨焙棋(均已判刑)、姚强、唐尧军到“星空俱乐部”一同玩耍。次日凌晨1时许众人离开时,杨焙棋称手机丢失,大家寻找后在魏华松所骑摩托车上找到该手机。朱高强、杨桂东、毛平、吴正勇、杨焙棋、蒋健等人便以魏华松盗窃了杨焙棋手机为由,将魏华松带至“星空俱乐部”附近公路边,要求魏华松向大家道歉并拿钱赔偿。魏华松拒不承认盗窃了手机,朱高强、杨桂东、杨焙棋、毛平、吴正勇、蒋健对魏华松进行殴打。尔后,众人将魏华松带至威远县两河镇广阳村9组公路上,由滕正松和吴正勇出面叫魏华松拿钱,因滕正松与魏华松交谈时发生争执,吴显腾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魏华松的身体捅刺一刀,蒋健也上前抢过吴显腾的匕首朝魏华松捅刺一刀,魏华松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魏华松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戳造成右臀部、右大腿损伤死亡。吴显腾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9年9月17日5时28分,有群众报案称威远县两河镇广阳村9组公路上有人被杀,被害人魏华松被送连界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
2.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两河镇广阳村9组大湾子公路上,现场地面发现血迹和多个烟头并遗留一辆摩托车。
3.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威远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连界镇卫生院)病程记录证实,该院急救人员于2009年9月17日5时47分赶到现场将魏华松接往医院抢救,于6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
4.威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魏华松右臀部、右大腿各有一裂创,深至肌肉层,有小血管断裂。头面部、双下肢见不规则片状挫伤,后枕部帽状腱膜下血肿,左颞肌少量出血,右侧顶部、左侧额部蛛网膜下腔出血,上述损伤为非致命性损伤。分析头面部、双下肢不规则片状挫伤,右三角肌区裂创,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周有皮下出血,符合钝器作用所致;右臀部、右大腿裂创,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一钝一锐,创道深至肌肉层,符合单刃锐器刺戳所致。死亡机制为大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最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结论为魏华松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戳造成右臀部、右大腿损伤死亡。
5.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公路流淌可疑血迹检出人血,是魏华松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11×1020;现场第1根水泥柱南侧54厘米和东侧70厘米公路地上遗留的“云烟”烟头上的唾液是朱高强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38×1020; 现场第1根水泥柱南侧195厘米遗留的“红梅”烟头、现场第2根水泥柱西侧25厘米和北侧40厘米处的“龙凤呈祥”烟头上的唾液是毛平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33×1020;现场第1根水泥柱230厘米遗留的“红塔山”烟头,现场第2根水泥柱东侧70厘米、北侧35厘米处的“龙凤呈祥”烟头,现场第2根水泥柱北侧100厘米、西侧50厘米处的“龙凤呈祥”烟头,现场第2根水泥柱北侧250厘米处的“红塔山”烟头唾液是吴正勇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91×1020; 现场第1根水泥柱南侧325厘米遗留的烟头是姚强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04×1020。
6.威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9月17日早上,公安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将滞留在现场的杨焙棋、吴正勇、毛平带回威远县两河镇派出所进行询问,但三人未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在采取刑事拘留后才先后作了如实供述。公安机关通知杨桂东进行询问时,其也未表明前来自首,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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