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川刑复字第635号(4)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翔
代理审判员 刘睿丹
代理审判员 蒋 茜
二○一○年九月一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分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确实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