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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43号(3)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若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自动履行给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段明波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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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魏虹光

审 判 员 周惠琼

代理审判员 王 璟

二 O 一 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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