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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培生,男,汉族,陆良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钧。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系陈培生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惠敏,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男,汉族,陆良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平、王菊芬,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华林,男,汉族,陆良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良红,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陈培生因与上诉人张永、朱华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曲中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培生的委托代理人陈钧、王惠敏,上诉人张永及委托代理人陈平、王菊芬,上诉人朱华林及委托人马良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曲中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 ;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虹光
审 判 员 周惠琼
代理审判员 王 璟
二 O 一 O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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