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4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怀云,男,汉族,1954年12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亮,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再峰(集团)澄江红石岩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佳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恩云,男,汉族,1954年12月1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再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恩云,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欧保华,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盈莉,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谢怀云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再峰(集团)澄江红石岩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岩公司)、吴恩云、云南再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玉中民二初字第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9日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谢怀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张亮,被上诉人红石岩公司、吴恩云、再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保华、何盈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1997年1月2日,澄江县水电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开发公司)与澄江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签订《红石岩电站隧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盖章,在该合同书上签名的人员有水电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恩云、施工负责人石永祯、联系人郭毅;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家声,谢怀云签名处注明的身份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系人。合同约定,水电开发公司根据县委、政府的部署,开工建设红石岩电站,委托建安公司承担隧洞岔口至出口约1000米的隧洞工程。合同具体对工程地点、工程范围及内容、工程承包方式及付款办法、工程期限和奖罚、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对竣工验收与结算的约定内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从移交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建安公司)应将工程决算送甲方(水电开发公司)审定,甲方在三十日内审定完毕并办理决算。”《红石岩电站隧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澄江县公证处于1997年1月2日公证,具体内容为“兹证明澄江县水电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恩云与澄江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跃明的代理人张家声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在澄江县水电开发公司会议室签订了前面的《红石岩电站隧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查: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发【1983】122号)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1997年1月8日,张家声以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出具《施工委托》,主要内容为:“经我与公司领导及红石岩电站工程指挥部商量同意,我公司承担的隧洞岔口至出口施工工程全权委托给我公司施工二处谢怀云负责,包括出资、组织施工等……”但该《施工委托》无建安公司的公章。1997年9月30日,水电开发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红石岩电站调压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盖章,在该合同书上签名的人员有水电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恩云、工程负责人郭毅;建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永祯、施工负责人谢怀云。合同具体对工程地点、工程范围及内容、工程承包方式及付款办法、工程期限和奖罚、甲(水电开发公司)乙(建安公司)双方责任、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对竣工验收与结算的约定内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从移交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建安公司)应将工程决算送甲方(水电开发公司)审定,甲方在三十日内审定完毕并办理决算。”《红石岩电站调压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澄江县公证处于1997年11月28日公证,具体内容为“兹证明澄江县水电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恩云与澄江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永祯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在红石岩电站工程指挥部签订了前面的《红石岩电站调压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查: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发【1983】122号)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水电开发公司红石岩电站工程指挥部与建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在合同上盖章,在协议书上签名的人员有:水电开发公司红石岩电站工程指挥部法定代表人吴恩云;建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永祯,施工负责人谢怀云。协议约定“甲(澄江县水电开发公司红石岩电站工程指挥部)乙(建安公司)双方于1997年1月2日签订的红石岩电站引水隧洞岔口至出口约1000米的隧洞工程施工承包工程合同,第四项第二款规定乙方准于1999年2月28日全面竣工交付甲方使用,第三款规定按合同工期提前一天奖2000元,推后一天惩2000元,奖惩以此累进计算。……一、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施工措施,确保1998年4月30日完成该段隧洞的开挖,……二、乙方按上述要求完成,甲方一次性奖给人民币叁拾万元,提前完成一天再奖一万元,推后一天惩一万元,奖惩以此累进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建安公司组织施工。1998年2月18日,建安公司第二施工处(以下简称建安二处)向红石岩电站指挥部提交报告称引水洞支洞下游2+127.816至2+791.606段长663.79米洞段已于1998年4月17日凌晨2时顺利贯通。1999年5月,由建设(监理)单位水电开发公司电站建设工程指挥部、质量监督部门、设计单位电力部昆明勘测〖HT3,4〗设计研究院南部盘江红石岩电站设计代表组对红石岩水电站引水隧洞(2+104.816至2+763.321段长)〖HT〗工程进行验收。上述验收单位及施工单位建安二处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确认主要内容如下:“施工单位:澄江县水电建安二处;开竣工工期:1997年9月-1999年4月;主要工程量:2+104.816至2+763.321段长,长658.505米成洞后半径为3.25米……验收小组结论:同意阶段验收。”1999年5月,由建设(监理)单位水电开发公司电站建设工程指挥部、质量监督部门、设计单位电力部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南部盘江红石岩电站设计代表组对红石岩水电站调压井工程进行验收。上述验收单位及施工单位建安二处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确认主要内容如下:“施工单位:澄江县水电建安二处;开竣工工期:1997年10月一1998年6月;主要工程量:按设计和变更通知施工……验收小组结论:同意阶段验收。”1999年10月7日,建设方红石岩电站工程指挥部与施工方建安公司对《红石岩电站隧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红石岩电站调压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涉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总工程价款为17207077.75元,扣除16580355.85元,余款为626721.90元。建设方吴恩云与施工方杨继闵、石永祯在《澄江县水电开发公司电站工程验收决算单》上签字。1997年6月2日,建安二处收到红石岩电站预付工程款200万元;1998年1月11日,建安二处收到红石岩电站预付工程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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