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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7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力量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顺,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顺,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丰项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傅兴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文彪,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华,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丰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丰项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力量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力量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宏力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德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丰项村委会特别授权代理人梁文彪、李世华,被上诉人云南力量公司、德宏力量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张云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确认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浙江省绍兴县州山越中防腐修理厂(以下简称防腐厂)先后于1999年4月11日、1999年8月3日、2000年3月21日与原潞西市遮放糖厂(以下简称遮放糖厂)签订了三份《加工合同》,约定由防腐厂为遮放糖厂的压榨车间、酒精车间的设备和地坪及煮炼车间等进行防腐处理,并对压榨车间房顶表面进行防漏处理等,并明确约定工程实行包工包料。设备价270元/平方米,地坪价720元/平方米,压榨车间房顶表面进行防漏处理单价350元/平方米,并对工程量验收测量方法、付款方式、工程保质期等内容进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防腐厂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遮放糖厂与防腐厂于2000年8月25日对第一、二份合同所涉及全部工程内容进行验收,核定该两份合同所涉全部工程价款为3941461.80元。于2000年l1月21日,对第三份合同所涉全部工程内容进行验收,核定第三份合同所涉工程量为1974.84平方米(按合同约定350元/平方米,工程款应为350×1974.84平方米=691194元),双方验收人员均在该《遮放糖厂生产车间防腐工程验收结算表》及《遮放糖厂压榨车间房顶防漏检收测量记录》上签名,并盖有遮放糖厂印鉴。工程验收交付后,遮放糖厂未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给防腐厂。

2001年1月12日,双方签订《关于偿还防腐工程欠款协议》,约定遮放糖厂用产品抵销工程款方式偿还工程款。2001年2月7日遮放糖厂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用产品抵销工程款方式偿还工程款。2001年l1月16日,遮放糖厂向潞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为潞西市芒市糖厂二分厂。2001年11月22日,潞西市芒市糖厂二分厂与防腐厂签订《支付欠款合同书》,潞西市芒市糖厂二分厂承诺分三年付清工程所欠款,分别于2002年10月31日前支付154万元,2003年10月31日前支付l552655.80元,2004年l0月31日前支付154万元。2002年7月1日,潞西市芒市糖厂二分厂变更为潞西市制糖二厂。2002年9月l3日,潞西市芒市糖厂向防腐厂发出《致歉意书》,对不能履行原制糖二分厂签订的三年还清本金的协议表示歉意。2003年9月30日,潞西市人民政府与云南力量公司签订《潞西市糖业企业整合协议》,云南力量公司承债式兼并潞西市制糖二厂。兼并后,云南力量公司为发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于2003年11月6日设立德宏力量公司,原潞西市制糖二厂资产、设备等均由德宏力量公司接收管理使用。2004年10月28目,浙江中法大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向云南力量公司、德宏力量公司发出《催告函》,协商解决所欠工程款4632655.80元及借款70万元(已另案判决)的清偿事宜。同年10月30日,就相同事宜发电报给云南力量公司、德宏力量公司进行协商,最终无果。本案诉争工程款至今未支付过。

防腐厂于2000年1月18日依法注销,债权债务由绍兴县柯桥镇丰二村村民委员会承接,后绍兴县柯桥镇丰二村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5月23日依法被撤销合并入丰项村委会,其债权债务由丰项村委会承接。

2005年9月27日,丰项村委会向原审法院另案起诉,请求判令德宏力量公司、云南力量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原审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5)德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被告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丰项村民委员会人民币70万元;二、被告云南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宣判后,德宏力量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确认丰项村委会系该案的适格原告且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云高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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