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5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大庆,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26日。
委托代理人蔺文财,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3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刚,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11日。
委托代理人李良,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人,系昆明社法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静芳,男,白族,生于1962年1月13日,系昆明社法咨询服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刘大庆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大庆的委托代理人蔺文财,被上诉人赵晓刚的委托代理人李良、杨静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大庆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审法院立案后,被上诉人赵晓刚在答辩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原审法院对此未进行审查,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杨 聪
审 判 员 赵丽兴
二 O 一 O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蕊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