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4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美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昆,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俊宏,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阳光糖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阳光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欣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昆,被上诉人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07年2月14日,欣农公司作为甲方、阳光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呈贡食品园区的工业开发用地50亩转让给乙方用于茶叶深加工基地之用,转让费每亩15万元,共计750万元;乙方同意在2007年3月底前将土地费的50%计375万元支付给甲方,另外的50%在2007年5月份办理土地证时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收款后负责将土地证办至乙方名下,并负责协助乙方向园区办理各项开发事宜。双方还就其他相关事宜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欣农公司分别于2007年5月16日和6月1日收到案外人云南晶菱糖业营销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两笔,数额分别为500万元和50万元,欣农公司开具的收据载明的内容分别为预付云南滇红集团购呈贡绿色产业园区50亩土地部分价款与呈贡绿色产业园区50亩土地城市配套设施费。2009年9月1日,云南晶菱糖业营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07年5月16日我公司转账给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500万元,2007年6月1日我公司转账给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50万元均系我公司受云南阳光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转账支付给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此外,2006年12月9日和12月19日,阳光公司分别与云南省风庆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三份《物资产品购销合同》,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具情况也可认定案外人云南风庆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云南晶菱糖业营销有限公司间存在货款往来。另查明,涉案的地块系欣农公司出让取得。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系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在行使合同权利的同时应按约履行义务。本案双方的争议问题是,欣农公司收到的550万元与阳光公司是否有关?原审法院认为,阳光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阳光公司与实际付款单位存在间接的法律关系,且实际付款单位也确认550万元的款项系受阳光公司的委托付款;而欣农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并无550万元的约定,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且欣农公司也无其他证据对阳光公司提供的证据加以否定,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的550万元的货款虽然由云南晶菱糖业营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但该款系受阳光公司的指示,应视为阳光公司依照合同支付的转让款。该款支付后,欣农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已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为阳光公司办理了土地证,审理中欣农公司认为阳光公司未付款和合同订立后未履行的抗辩,已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欣农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阳光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欣农公司应返还已收取的550万元的款项,因合同解除的责任在欣农公司,故阳光公司请求依照最后一笔付款的期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云南阳光糖业有限公司550万元的转让款;二、被告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阳光糖业有限公司550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07年6月2日起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案件受理费56147.19元,由被告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该款已由原告云南阳光糖业有限公司预交,故应由被告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云南阳光糖业有限公司。”

宣判后,欣农公司不服,以“阳光公司一审中并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阳光公司口头答辩认为,一审中已明确解除合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