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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4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植马,男,汉族,1942年12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安,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旭,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珍,女,汉族,1941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安,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旭,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直林,男,汉族,1954年4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安,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旭,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博览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友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楠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杨家社区李家地村股份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龚绍青,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宏莉,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福海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陆玉坤,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宏莉,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王植马、王秀珍、周直林(以下简称王植马等三人)因与上诉人云南博览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博览公司),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杨家社区李家地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李家地合作社),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福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福海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植马及委托代理人李安、李旭,上诉人王秀珍、周直林的委托代理人李安、李旭,上诉人博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楠林,被上诉人李家地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蒋宏莉,被上诉人福海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蒋宏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2年12月30日,官渡区福海乡李家地村民委员会(李家地合作社的前称,以下均称为李家地合作社)作为甲方与乙方博览公司订立《协议书》,约定李家地合作社提供6.3亩土地作为乡镇集体企业博览公司的生产场地及办公室、仓库等,双方采取联营保底逐年按档次递增的分配形式,期限为30年,自199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乙方分五个阶段按递增比例支付固定费用给甲方。……联营期内,如遇国家规划占用企业场地时,因协议不能继续执行,在十年前,国家补偿给乙方基建费用全部归乙方收取,十年后由乙方向甲方补偿固定资产、基建费用的50%,双方还就相关事宜作了约定。该《协议书》订立后,李家地合作社将约定土地交由博览公司占有使用,博览公司在该地块上进行了施工建设,建盖了包括商场、家具博览中心房屋在内的不动产。

2004年6月9日,博览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王植马等三人订立《租房协议》,约定博览公司将下属商场、家具博览中心房屋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租期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6日止,共计19年,前三年租金按人民币30万元收取,从第四年起租金按人民币336000元收取,现使用面积为2200平方米,在承租期间如遇政府行为拆除时,甲方按盖房每平方米人民币300元收取赔偿。如乙方在承租期间盖有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政府赔偿给甲方每平方米人民币300元正外,其余房屋赔偿归乙方收取。《租房协议》订立当日,博览公司向昆明市规划局官渡分局提出将博览家具商场在原有建筑基础上翻新修缮的申请。同年6月10日,博览公司向李家地合作社提出《申请》,请求自己出资对家具博览中心商场进行改造。之后,博览公司将房屋交由王植马等三人,后者对租赁房屋进行了改扩建。2006年9月29日,博览公司向昆明市规划局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博览公司于1992年12月30日与李家地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后,随之建好了博览实业公司(家具博览商场),因2003年年底滇池路扩建公路,扩建后家具博览商场低于路面高度1.2-1.5米,遇下雨天,商场就被水淹,故此在原家具博览商场基础上改建成现有状态。

2008年9月1日,李家地合作社作为甲方与乙方博览公司订立《终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西山区30号片区南亚商业广场项目改造已进入拆迁阶段,涉及李家地地块的租驻企业,需要尽快搬迁,为了配合政府,根据城中村改造相关测绘评估机构的结果,特定如下清算协议:博览公司租用的商场5.27亩土地,土地补偿款归李家地,博览公司租用的地块上的建筑物,实测建筑面积为砖混6551.49㎡,评估总造价9375215.16元,按照各占50%的原则,李家地村应收4687607.59元,博览公司应收4687607.59元,双方按照协议应分配补偿金额与乙方所欠地租、电费及应收出让金进行了相应扣减,最终明确甲方应收总金额4162903.78元,乙方应收总金额521231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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