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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40号(2)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周家居委会、新堆下村居民小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如下:第一,赵剑、胡珮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一审判决有误。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看,乙方主体是万达印刷厂,不是赵剑、胡珮,赵剑、胡珮仅是万达印刷厂的代理人。从出具的发票看,款项支付的主体也是万达印刷厂。第二,一审判决认定违约错误。首先,上诉人的合同义务是协助对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合同签订后,两上诉人已将涉案土地及其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万达印刷厂,系万达印刷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其次,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无法变更的原因系政府征用,且不能另行调换土地也系两上诉人所属土地已全部被政府划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范围而不能调换,均非两上诉人违约所致。被上诉人应向政府提出主张,要求补偿。

被上诉人赵剑、胡珮共同答辩称:第一,一审判决关于诉讼主体的认定正确。从协议的签订到款项的支付,都是赵剑、胡珮以各自的名义履行协议。另外,发票上的客户名称亦有胡珮的姓名,故赵剑、胡珮不是万达印刷厂的代理人。第二,两上诉人构成违约。被上诉人按约定支付了所有合同价款,但土地不能变更登记到被上诉人名下。在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后,被上诉人即发现土地使用权已不能变更,遂要求上诉人按协议约定调整土地,在上诉人承诺能够调整土地给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随后支付了剩余款项。但至今土地也未能调整给被上诉人。

二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周家居委会、新堆下村居民小组提出以下异议:1、2007年7月30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乙方不是万达印刷厂的赵剑和胡珮,而是万达印刷厂,赵剑系万达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胡珮是代理人。2、遗漏土地未能变更系被上诉人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3、遗漏土地无法调整给被上诉人的原因系上诉人的土地被划作城中村改造的范围无法调整的事实。被上诉人赵剑、胡珮对一审认定事实无异议。经审查,上诉人所提上述异议无证据证实,其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赵剑、胡珮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二、周家居委会、新堆下村居民小组是否违约。

关于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本院认为,第一,万达印刷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为赵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一款之规定,赵剑以本案当事人身份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周家居委会、新堆下村居民小组主张适格的诉讼主体系万达印刷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从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内容看,协议中均有胡珮的签名,且并未注明胡珮系万达印刷厂的代理人。此外,上诉人出具的第一笔合同价款的发票亦有胡珮的姓名,胡珮系合同的一方主体,其系本案的适格原告,上诉人关于胡珮主体不适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问题。本院认为,第一,本案中,涉案土地已不能变更登记到被上诉人名下,上诉人亦不能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之情形,另行选址调换土地,致使被上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系以办理变更登记为准,故上诉人仅将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付被上诉人的行为并非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第二,上诉人已预见到政府可能发生的征用行为,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了约定,即如果因国家征用土地,上诉人按转让面积一次性另行选址规划调整后调换给被上诉人。故上诉人以政府行为进行抗辩,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至于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土地无法调整亦是政府行为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土地被征用后,上诉人只有集体土地,土地能否调整置换亦存在不确定因素,上诉人应该预见到土地无法调整的可能性,故上诉人的该抗辩理由亦不成立。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涉案土地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调整土地均系政府行为所致,上诉人亦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向政府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因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涉案土地未能变更登记的原因系被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所致,故本院对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874.66元,由上诉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堆下村居民小组共同承担。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周家居委会、新堆下村居民小组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周家居委会、新堆下村居民小组不自动履行本判决,赵剑、胡珮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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