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刑终字第132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1321号
原公诉机关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礼国,曾用名张健,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高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12月24日被四川省纳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辩护人覃光文,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礼国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国雄、范文翠、秦丽君、罗晓敏、罗晓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礼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张礼国与赵丽光、张礼财(二人均已判刑)为了垄断大理市蔬菜批发市场内的红辣椒经营,共谋用暴力手段控制市场。2007年12月初,张礼国让赵丽光找人殴打市场内的红辣椒经营户,6日,董春美、尹美银因在市场内出售红辣椒而遭受赵丽光指使的四名手持钢管的男子殴打。12日,张礼国、赵丽光等人在大理市明珠广场一茶室中,与市场内红辣椒经营者尹卫国商谈,要求其不再经营红辣椒遭到拒绝,张礼国即动手殴打尹卫国并持刀对峙。15日,张礼国对赵丽光提出:“如果有人再卖辣椒就用刀砍,不要砍死,但要见血”;当日晚至16日凌晨,赵丽光、张礼财、张汝斌(已判刑)准备了砍刀,并由张汝斌雇请王福跃、杨玉峰、李信兵、张波(四人均已判刑)准备砍杀红辣椒经营者,16日凌晨6时许,在张礼财电话告知市场内有人拉来红辣椒以及杨创梅(已判刑)指示逃跑路线之后,王福跃、杨玉峰、李信兵、张波四人蒙面持刀进入蔬菜批发市场,对在一辆货车上正购买辣椒的杨卫芳和搬卸辣椒的罗福军(男,殁年47岁)进行砍杀,造成罗福军当场死亡、杨卫芳轻伤。案件发生后,张礼国潜逃,公安机关于2008年6月4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09年9月10日,大理州公安局民警在大理市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时一并将张礼国抓获。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第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礼国有期徒刑十五年;由张礼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国雄、范文翠经济损失各7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丽君经济损失6000元,共计20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礼国以其未参与犯罪为由提起上诉,请求宣告其无罪。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张礼国与赵丽光、张礼财(二人已判刑)为了垄断大理市蔬菜批发市场内的红辣椒经营,共谋用暴力手段控制市场。2007年12月,赵丽光找人殴打了市场内的红辣椒经营户董春美、尹美银,张礼国殴打了尹卫国。同月15日,张礼国对赵丽光提出有人再卖红辣椒就用刀砍。当晚在张礼财电话告知市场内有人拉来红辣椒后,赵丽光通过张汝斌雇请了王福跃等人(已判刑)于16日6时许持刀进入市场内砍杀杨卫芳和罗福军,致罗福军当场死亡、杨卫芳轻伤。上述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案发后张礼国潜逃,于2009年9月10日被抓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及周围遗留物的情况。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证实,民警在同案被告人杨创梅的租房内提取了作案工具钢刀等物,并根据同案被告人张波、李信兵的指认提取了两把刀具。尸体检验笔录、鉴定文书证实,罗福军死亡原因是锐器砍伤心脏导致急性大失血。杨卫芳肩部、手臂有刀伤,为轻伤。通话清单证实,张礼财与赵丽光,张礼国与赵丽光在案发当天有过通话情况。证人尹某证实,他受到张礼国、赵丽光的威胁,不准卖红辣椒。2007年12月6日,他侄女尹美银因在批发市场卖辣椒被人持钢管打着。12日,他应约与张礼国他们谈判,张礼国不准他卖辣椒,因他拒绝而被张礼国殴打。证人李某某证实,在做红辣椒批发生意时受到赵丽光、张礼国的警告,不准卖红辣椒,后给了赵丽光几千元,给了张礼国一万元。证人吴某某证实目击王福跃、杨玉峰、李信兵、张波砍杀罗福军及杨卫芳的过程。赵丽光供述了与张礼国、张礼财合伙做红辣椒批发生意,为控制垄断市场,其受张礼国指使雇请他人用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经营户,12月16日将罗福军砍死、杨卫芳砍伤。张汝斌供述其受赵丽光指使找王福跃等人砍杀罗福军、杨卫芳,张汝斌还供述了听赵丽光说是受张礼国指使找人砍杀的。王福跃、李信兵、杨玉锋、张波等人对受人指使持刀砍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有四川省沪州市纳溪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张礼国的身份情况、前科犯罪情况。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本案犯罪事实及涉案的其他八人的判刑情况。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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