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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138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1388号

原公诉机关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孝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4日,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天明,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世兵,男,彝族,生于1980年7月6日,云南省马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孝明、杨世兵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郭孝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郭孝明、杨世兵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云H72019号现代轿车内,于2009年12月17日23时许从勐海县出发前往文山县,由郭孝明驾驶未落牌照的本田轿车在前探路,杨世兵驾驶现代轿车在后运输。次日4时许,当两辆车一前一后行至墨江县元墨高速公路通关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云H72019号现代轿车后备箱右侧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0小包,共计净重5463克。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郭孝明、杨世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在案的毒品,郭孝明、杨世兵的个人财物及作案工具两辆轿车予以没收。宣判后,郭孝明上诉认为,其不知道杨世兵运输毒品,请求宣告无罪。辩护人认为,郭孝明运输毒品仅有杨世兵的供述证实,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郭孝明、杨世兵欲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勐海县运输至文山县,2009年12月17日23时许,郭孝明驾驶未上牌照的本田轿车在前探路,杨世兵驾驶藏匿有毒品的云H72019号现代轿车在后运输。次日4时许,当两辆车一前一后行至墨江县元墨高速公路通关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云H72019号现代轿车后备箱右侧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0小包,重5463克。上述事实清楚,有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09年12月18日4时许,大理市公安局禁毒民警在墨江县元墨高速公路通关服务区进行公开查缉时,发现郭孝明驾驶一辆本田轿车在距离查缉站不远处停了几分钟后,又驶向查缉站;几分钟后,杨世兵驾驶云H72019号现代轿车驶向查缉站,民警即对该车进行检查,当场从车后备箱右侧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30小包;经审讯,杨世兵供述郭孝明系其同伙,民警遂将两人抓获。物证毒品、汽车等提取、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提取、扣押毒品可疑物,云H72019号现代轿车,本田轿车以及手机等物品的情况。称量记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证实上述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共计净重5463克,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杨世兵对为获得2万元报酬为郭孝明开车运输毒品,2009年12月17日23时许,郭孝明驾驶本田轿车在前探路,其驾驶藏匿有毒品的现代轿车跟随在后,两人从勐海县出发前往文山县,18日4时许行至元墨高速公路通关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郭孝明辩解被抓后才知道杨世兵携带有毒品,云H72019号现代轿车系钟XX所有,系其向钟借给杨世兵使用。电话通讯内存记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语音话单,证实2009年12月17日23时30分至18日3时18分,郭孝明、杨世兵手机号码通话7次,即两人各自驾车在运输毒品途中通话7次,且均为郭孝明主叫杨世兵;郭孝明的手机号码最后一次主叫杨世兵手机号码通话是在18日3时18分。情况说明、车辆保修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本田轿车的车主姓名为郭孝明之妻邓忠翠,云H72019号现代轿车登记所有人系钟XX。钟XX的证言证实,其与郭孝明系表叔侄关系,郭孝明向钟XX借用身份证将云H72019号现代轿车落到了钟XX的名下,该车不是钟XX所有。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孝明与原审被告人杨世兵,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46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郭孝明、杨世兵的犯罪作用相当。郭孝明运输毒品,有杨世兵的供述证实,且在运输毒品期间,郭孝明所持手机多次主叫杨世兵所持手机,特别是从抓获两人的情况和郭孝明在临近民警查缉站停车通话看,印证了杨世兵关于郭孝明在前探路的供述。因此,郭孝明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不符,均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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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胡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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