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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156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1565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建明,男,1954年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彝族,文盲,农民。199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06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2007年5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2010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云南省建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龚宝明,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建明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建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马建明犯运输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红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永
代理审判员 杨国强
代理审判员 张赵琳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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