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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126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1261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新,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新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七日作出(2010)曲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9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叶新伙同尹朋(在逃),利用尹朋一朋友(姓名不详),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冒充车主叫来拿车钥匙的人,将杨坤寄放在富源新华宾馆服务台的车主为杨国华的云DC9588号凌志越野车的车钥匙骗走,后将停放在该宾馆停车场的凌志车开到贵州兴义市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骗凌志车价值人民币533610元。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新上诉称,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凌志车的主观故意,认为原判定性不准,请求宣判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叶新与尹朋(在逃)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不知情的他人,从富源县中安镇新华宾馆服务人员处,骗取到杨国华寄存在该宾馆服务总台的云DC9588号凌志车钥匙。2009年9月21日零时许,叶新驾驶云DC9588号凌志车离开新华宾馆停车场。2009年9月24日17时许,叶新驾驶该车行至贵州兴义市内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9月24日17时许,兴义市向阳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在盘江东路有群众发现云南被盗车辆。该所民警赶到将人带回派出所,经查该人系涉嫌盗窃车辆的网上在逃人员叶新。
2.现场勘查笔录、车辆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富源县中安镇金城路153号新华宾馆停车场内,被告人叶新对凌志车停放地点及出售香烟的烟店进行了指认;云DC9588号凌志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33610元,印象云烟四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20元,二项合计为人民币535730元,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叶新。
3.取证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证实经依法扣押的凌志车一辆、驾驶证一本、车钥匙一把、农业银行卡一张、印象云烟三条已返还杨国华。
4.被害人杨国华陈述,证实2009年9月19日11时许,其朋友XX在富源县新华宾馆借用其云DC9588号凌志车。当日21时许,XX打电话告知其,凌志车的钥匙放在新华宾馆的总台。次日9时许,其到新华宾馆的总台取车钥匙,服务人员告知车钥匙已被人取走,且停车场内已无该车。经调取宾馆监控录像,发现车辆被其与XX均不认识的人开走。该车系其在2006年购买,行车证户名为XXX。
5.证人XXX证言,证实杨国华系其丈夫张福佳的妹夫。云DC9588号凌志车系2006年购买,因接车时只有其带有身份证,故户名为其。凌志车属于竹源镇龙源煤矿,煤矿矿长是杨国华,该车是杨国华驾驶。
6.证人XX证言,证实2009年9月19日15时许,其在新华宾馆二楼从姑父杨国华处借云DC9588号凌志车去大庆。当日18时许,其返回新华宾馆,20时许驾车离开宾馆时将车辆的左侧倒车镜碰损。21时许,其将车开回新华宾馆停车场停放,并把车钥匙放在宾馆总台,打出租车到农贸市场打麻将。之后,其让XXX去新华宾馆开微型面包车。
7.证人XXX证言,证实2009年9月19日23时许,XX让其去新华宾馆停车场开一辆面包车,并告知面包车的钥匙在新华宾馆的总台放着。其在新华宾馆门口遇到叶新和一个不知名的小伙子,三人一同去宾馆总台拿钥匙。服务员第一次把凌志车的钥匙拿给他们,其发现钥匙拿错让服务员换成面包车的钥匙。随后,叶新为驾驶员,三人驾乘面包车离开新华宾馆停车场。行至商贸小区内,叶新和小伙子下车离开。次日,XX打电话问其是否驾驶杨国华的凌志车,其才知道杨国华的车辆被盗。并证实只有其、XX、叶新和不知名的小伙子知道凌志车的钥匙放在新华宾馆总台,通过观看监控录像,确定驾驶云DC9588号凌志车离开宾馆停车场的人系叶新。
8.证人XX证言(系新华宾馆服务员),证实其上班时间为2009年9月19日22时至次日8时。其接班时有三把钥匙放在总台,一辆微型车、一辆凌志车,剩余一把不知。一般只有常客才把钥匙放在总台。9月19日23时许,有三名男子进入新华宾馆,其中一人说,XX让拿微型车钥匙。其就把其中一把钥匙给对方。那名男子说不是这把。其又重新把另外一把钥匙给对方。那名男子说就是这把。后三人去停车场开微型车。凌晨0时10分许,又有一名男子进到大堂对其说:“我朋友让我拿钥匙”。其就把凌志车钥匙拿给对方。因在此之前10分左右,XX告诉其说,过一会有人要拿车钥匙。其下班后,同事打电话问凌志车的钥匙在哪里,其说昨晚上已被他的朋友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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