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刑终字第99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990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发祥,男,1964年3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5年6月15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红河彝族哈尼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年12月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于2010年5月12日被收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代林,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县人,文盲,农民。2002年6月12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朝龙,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洪珍,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文盲,农民。2009年9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发兴,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河口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保珍,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县人,文盲,农民。2009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龙美香,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发祥、余朝龙、龙美香、杨代林、江洪珍犯贩卖毒品罪,杜发兴、杨保珍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文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发祥、余朝龙、杨代林、江洪珍、杜发兴、杨保珍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龙美香服判,不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余朝龙、江洪珍向被告人杜发祥、龙美香先后出资人民币87000元,由杜发祥与被告人杨代林联系购得毒品海洛因1块。同年9月15日,杨代林与被告人杨保珍骑摩托车将毒品送到杜发祥家后,杜发祥即安排被告人杜发兴将毒品送到昆明交给余朝龙。杜发兴到达昆明后,因余朝龙未能到昆,杜发兴即携带毒品返回文山。2009年9月17日在途经马关县八寨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腰部查获毒品海洛因1块,净重350克。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杜发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犯运输毒品罪的余刑九年零八个月零三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代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均判处被告人余朝龙、龙美香、江洪珍有期徒刑十五年,均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各50000元。以运输毒品罪均判处被告人杜发兴、杨保珍有期徒刑十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各3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杜发祥上诉称:证实其参与犯罪仅有余朝龙、杨代林的供述,而证实其与龙美香到马关取钱的事实也仅有龙美香的供述,故认定其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对其宣告无罪。
被告人杨代林上诉称:其在本案中仅起到居间介绍作用,原判量刑过重。并提出其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朝龙上诉称:据以认定查获的350克毒品是其购买的毒品的证据不足;本案应当认定其为犯罪未遂,且是初犯、偶犯,原判对其量刑畸重,请求公正判处。
被告人江洪珍上诉称:原判认定其参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其宣告无罪。同时提出,即使认定其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其为从犯,且属犯罪未遂,加之其是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发兴上诉称:其在本案中系受龙美香的邀约参与犯罪,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保珍上诉称:主观不明知和杨代林一同运送的物品是毒品,请求对其宣告无罪。同时提出,即使认定其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其为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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