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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90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904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锡翠,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辩护人祝琼华,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锡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十六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段锡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段锡翠经XX(另案处理)介绍与王某(另案处理)在镇雄县城的“镇南”宾馆406房间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段锡翠带到现场交易的毒品海洛因129.2克。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段锡翠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29.2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段锡翠上诉称,其对贩卖毒品一事不知情,是被他人陷害,请求对其宣告无罪。
辩护人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毒品是由谁带到现场的情况不明为由为段锡翠辩护,建议对段锡翠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段锡翠在镇雄县“镇南宾馆”406号房间内贩卖毒品海洛因129.2克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的事实清楚。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实,2009年2月18日,公安民警将正在镇雄县“镇南”宾馆406房间进行毒品交易的段锡翠等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29.2克。
2.提取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称量笔录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净重129.2克。
3.证人XX的证言证实,XX得知段锡翠有毒品待售,2009年2月18日经XX介绍,段锡翠携带毒品海洛因到“镇南”宾馆406房间与王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证人王某的证言与XX的证言印证。
4.通话清单证实了被告人段锡翠与毒品买方通话的情况,与XX的证言相印证。
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段锡翠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进行贩毒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的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段锡翠提出其是被他人陷害,未参与犯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能成立,对段锡翠宣告无罪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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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 兴
代理审判员 杨国强
代理审判员 张赵琳
二 O 一 O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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