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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72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721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永团,男,1962年5月29日生,苗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国文,男,1967年8月6日生,苗族,云南省蒙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10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08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学成,男,1968年6月17日生,苗族,云南省个旧市人,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自荣,男,1969年3月14日生,苗族,云南省屏边县人,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国文、杨学成、杨永团、黄自荣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永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8年11月,被告人杨学成从一不知名男子(在逃)处,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买得一男婴。后经被告人杨永团介绍,杨学成在元阳老县城外的公路边将该男婴以人民币116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黄自荣。后经康福来(在逃)介绍,黄自荣在其所租住的开远市团结小区6幢3楼出租房内,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转卖给不知名的一男一女。
二、2008年12月,被告人杨学成在元阳县绿山村委会新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买得XXX夫妇所生女婴。后杨学成将女婴带至个旧市保和乡冷墩村往黄草坝方向约三公里的路边,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被告人杨国文、王红玉(另案处理),后二人又将女婴转卖给宗砚林(另案处理)。
三、2008年的12月,被告人杨学成在个旧市贾沙乡五七村外公路上,以人民币3000余元从一名叫“福姑”的男子(在逃)处买得一女婴后,将该女婴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杨国文、王红玉,后杨国文、王红玉在蒙自县北郊商贸城门口附近,以人民币4200元将女婴又转卖给宗砚林。
四、2008年12月,被告人杨学成在元阳县黄茅岭钢筋桥处,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从“福姑”处买得一男婴。后经被告人杨永团介绍,杨学成在元阳县风口山村至上新城的公路边,以人民币136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转卖给被告人杨国文。杨国文将男婴带回蒙自县后,交由杨永团以人民币142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黄自荣,黄自荣又将男婴以人民币156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一叫邓大姐的妇女(在逃)。
五、2008年12月,被告人杨永团、杨国文在元阳县上新城外的公路边,由杨国文出资人民币13600元向一不知名的男子收买得一男婴,杨国文支付给杨永团介绍费人民币1400元。后杨国文、王红玉将男婴抱到蒙自县北郊商贸城门口附近,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将男婴转卖给宗砚林。
六、2008年12月,被告人杨永团在其租住的开远市灵泉街道办事处下田心村七组出租房内,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将马志祥(在逃)抱来的一女婴转卖给被告人杨国文、王红玉。后杨国文、王红玉在蒙自县北郊商贸城门口附近,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将女婴转卖给宗砚林。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07)开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的第五项,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国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国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前罪剩余刑期二年零八个月零十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学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永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自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永团手机二部、被告人杨学成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黄自荣手机一部、被告人杨国文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永团上诉称,原判认定其犯拐卖儿童罪定性不准;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的立功行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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