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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行终字第30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深中法行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某。
委托代理人宛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局。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周某,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舒某某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行初字第1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舒某某于2010年12月28日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舒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晓 琴
代理审判员 陈 亮
代理审判员 曹 勇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鄢 宁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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