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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行初字第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深中法行初字第1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长 邓 晓 琴
代理审判员 陈 亮
代理审判员 曹 勇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鄢 宁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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