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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73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xx软件基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A,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x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A,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汕头市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C,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殷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A,男。

原审被告:梁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A,男。

上诉人深圳市华xx软件基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x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汕头市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殷某某、梁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华xx软件基地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华xx软件基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华xx软件基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xx软件基地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人民币36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深圳市华xx软件基地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拓

审 判 员 陈国华

代理审判员 王 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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