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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8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86号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横岗西X股份合作公司长XX分公司。
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横岗西X股份合作公司。
负责人陈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代表人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廖某某,均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深圳市横岗西X股份合作公司长XX分公司、深圳市横岗西X股份合作公司、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9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5.5元,本院准予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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