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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15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涂 超 群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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