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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15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涂 超 群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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