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2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系被上诉人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代表人陈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丙,男。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9月4日18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粤V*****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宝安区××洞××工业园门口由南向北启动车辆时,右前轮辗压到蹲在该地方的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08年9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陈某某从2008年9月5日至2008年11月2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二人护理,2008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8日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月5日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李某某支付48567.34元医疗费并支付现金45000元。2009年4月2日经广东××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十级。2010年3月19日广东××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义肢安装费用18岁以下每次约需人民币10000元,每2年更换一次;18岁以后安装义肢费用每次约需人民币24000元,每4年更换一次。另查,陈某某系农村户籍。李某某系粤V*****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李某某系该车登记车主,李某某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雇主为李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为粤V*****号重型厢式货车承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2007年9月27日至2008年9月26日。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认定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信。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为粤V*****号重型厢式货车承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在强制险限额内应当对陈某某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因李某某履行的系职务行为,故超过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部分应由李某某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根据广东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已查明的事实,陈某某损失为:1、鉴定费2000元;2、医疗费4795.83元; 3、残疾辅助器具费392000元(10000元/次×8次+24000元/次×13次),陈某某18岁之前需安装义肢8次,每次10000元,18岁后至70岁需安装义肢13次,每次24000元;4、残疾赔偿金78077.56元(6399.8元/年×20年×61%);5、精神损害抚慰金61000元;6、护理费9950元(50元/天×82天×2人+50元/天×10天×1人+50元/天×25天),考虑到陈某某装配义肢确需一定的时间,因此对××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证明的装配时间25天,予以采信,故一并支持陈某某装配义肢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5850元(50元/天×92天+50元/天×25天);8、交通费本院酌定2000元;9、营养费2000元,以上款项共计557673.39元,此款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6795.83元,余额440877.56元由李某某承担,扣除已支付给陈某某的现金45000元,还应赔偿的款项为395877.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陈某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512673.39元;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6795.83元;三、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某人民币395877.56元;四、驳回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项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53元,由陈某某承担5853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担1000元,李某某承担6000元,此款陈某某已预交,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李某某所负担之数应随上述赔偿款项迳付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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