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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22号 (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26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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