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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1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德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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