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1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德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 婧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