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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3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利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某某交通运输局。

代表人巫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某某,男。

原审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代表人宋某某。

上诉人深圳市利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某某交通运输局、原审被告周某某、原审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利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利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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