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23号 (3)
被上诉人ⅩⅩ集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已与被上诉人ⅩⅩ集团的工作人员周某某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的内容显示被上诉人系作为甲方、上诉人作为乙方签订赔偿协议。上诉人在赔偿协议中亦明确表示其在收取赔偿款项后不再向协议中的甲方及司机主张任何权利,故据此可确定上诉人系与被上诉人ⅩⅩ集团签订赔偿协议。上诉人主张其系与戴某丽签订赔偿协议,该主张与赔偿协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赔偿协议落款处甲方的签名为戴某燕、周某某(代),周某某在庭审中已对此作出解释,称其作为被上诉人ⅩⅩ集团的工作人员签署,并代肇事司机戴某丽签名,"戴某燕"的签名系笔误,周某某所作解释与赔偿协议内容相符,可确定协议落款处签名系笔误,该笔误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ⅩⅩ集团经过协商,对于赔偿款项在自身能接受的范围内作出一定的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表述明确,应认定上诉人自愿认可被上诉人ⅩⅩ集团的赔偿数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ⅩⅩ集团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上诉人主张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ⅩⅩ集团已依约履行,上诉人现对赔偿协议反悔,要求被上诉人ⅩⅩ集团另行支付赔偿款项,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在赔偿协议中已确认其在收取相关赔偿款项后,有关事故所有权利已主张完毕,上诉人现主张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与协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 灵 觉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