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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7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71号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 灵 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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