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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清,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勇,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某,男。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 灵 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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