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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6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

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 灵 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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